公司注冊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名稱管理,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公司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注冊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公司名稱在公司申請注冊時,由公司名稱的注冊主管機關核定。公司名稱經核準注冊注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公司名稱的注冊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注冊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公司名稱注冊申請,監督管理公司名稱的使用,保護公司名稱專用權。
注冊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人注冊管理條例》,對公司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資投資公司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注冊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公司名稱,上級注冊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注冊主管機關已注冊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對已注冊注冊的不適宜的公司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注冊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公司隻準使用一個名稱,在注冊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注冊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注冊主管機關核準,公司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公司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公司名稱應當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 (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公司名稱可以不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公司;
(二)曆史悠久、字號馳名的公司;
(三)外資投資公司。
第八條公司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司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公司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注冊主管機關注冊注冊。
第九條公司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拚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公司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字組成。
公司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私營公司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公司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下列公司,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 ”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公司;
(三)國務院或者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公司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公司注冊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公司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公司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公司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公司的名稱,綴以 “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公司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公司名稱,並可以使用其所從屬公司的公司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注冊分支機構的,所注冊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聯營公司的公司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公司名稱。聯營公司應當在其公司名稱中標明“聯營” 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公司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注冊前預先單獨申請公司名稱注冊注冊。預先單獨申請公司名稱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公司組建公司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外資投資公司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公司名稱注冊注冊。外資投資公司預先單獨申請公司名稱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公司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注冊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公司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公司名稱注冊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