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啊萍找到了,她的動機真的這麼簡單?她會承擔什麼後果?
吳作為一個90後的女大學生,供奉6名戰犯的牌位,且編織一個令人匪夷所思理由,,並在登記表上填寫“鬆井石根、穀壽夫、野田毅、田中軍吉、向井敏明、華群(美國人明妮·魏特琳)”6人名字。當值僧人靈鬆(1979年9月生,初中輟學)詢問被供奉者是其親屬還是朋友,吳啊萍謊稱是其朋友。從動機看,吳某供奉時稱其為朋友,並沒有像她所說“惡夢纏身”,純屬是事發後避重就輕的套路,另主持已知道牌位之事,並沒有阻止也沒上報,這一切不得不令人聯想。南京三十萬同胞屍骨未寒,卻在同一座城市供奉殺害同胞的戰犯?國人的尊嚴何在?一個90後的大學生,忘卻了國家的恥辱,被侵略者洗腦了嗎?應徹查背後的陰謀,決不會像吳某所說的那麼簡單,嚴懲背後的始作俑者!
之前說過,至少應該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三條;《英烈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該行為至少符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起步,就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一點上,已包括去考慮行為人在作案期間是限製刑事能力人的情況,是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基礎上應受的處罰。
如果能證明行為人在作案期間屬於完全刑事能力人,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起步。個人傾向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起步。因為就算行為人有精神異常,畢竟是間歇性的,在其正常期間亦未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悔改表現,故而五年起步也是有理可講的。
不管行為人出於什麼因素而作案,至少已經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故意(間接故意),並符合情節嚴重要素,符合罪名構成要件,以上這些處罰預測算是告一小結。
但是,行為人的行為還可能關聯更深層次的問題。簡單說就是,該行為可能是有組織性的,或者是受組織性影響。
從常理判斷,如果以信仰等等為出罪的說辭,就涉及到一個性格問題。實施類似行為的人,通常是不具有獨立性人格的,換句話說,有人教唆。之後深挖,挖出來什麼,肯定也都會累計在處罰中。這些事,就要看在羈押中的偵查情況了。
總之,個人覺得該行為不是那麼單純,受組織性的概率極高,若得嚴查嚴辦,會是個什麼結果,那就拭目以待了。
南京玄奘寺供奉牌位事件調查結果公布,吳啊萍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她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根據官方通報:吳啊萍明知5名被供奉者為侵華日軍戰犯的情況下,仍出資在宗教活動場所為其設置牌位,嚴重違背了佛教揚善懲惡的教義教規,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嚴重傷害民族感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官方確認,吳啊萍到案,並已被拘留。
公安機關初步認定的犯罪為尋釁滋事罪。之所以定尋釁滋事罪,可能是來自《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第二十七條規定,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單單就吳啊萍的行為來看,在寺廟這種公共場所供奉日本侵華戰犯,擾亂公共秩序,確實可以使用這個兜底的罪名,即尋釁滋事罪。
至於尋釁滋事罪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單單就吳啊萍的犯罪行為來看,可能不好直接就認定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的多次且惡劣的行為。所以量刑的話,大概率有可能是五年以下。我們此前已發生不少侮辱烈士被判刑的案例,這類犯罪雖然不是定尋釁滋事罪,但行為大體差不多。從此前的案例來看,並沒有判得很重,很多也就是在一年有期徒刑犯罪。但吳啊萍造成的社會影響是目前發生案件中最為惡劣的,刑罰有可能會稍微重點。
因為犯的不是死罪,但得罪的人太多了,會有很多人恨不得寢皮食肉。所以先抓起來等於保護起來,風聲過了再慢慢審。我們這兒前幾年有一個無知的回民往羊肉裏摻豬肉賣就是這麼處理的。於法罪不至死,但於情應抽筋扒皮。